周燕芳指出,新型风险转移产品(Alterlative Risk Transfers, ART),是国际市场上一款较为成熟的保险衍生金融产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特大自然灾害频发,给保险业造成了较大的赔付损失,全球巨灾保险的费率为之上升超过一倍,导致保险公司产生巨大的承保能力缺口。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保险市场创新推出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在分散低频高损型风险,平抑全球再保险市场价格波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科技创新、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后救助等领域,有大量风险分散需求,但国内保险市场承接能力有限。建议发挥上海改革开放和金融创新前沿阵地的作用,积极探索ART产品创新和市场建设,服务国家风险治理能力提升。
我国科技创新、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后救助等领域,每年有大量风险分散需求。以国家重点战略集成电路产业为例,由于精密设备集中度高,生产精度要求高,材料货和产品两端价值都很大,一旦遭遇火灾、地震等风险,损失往往十分巨大,出险呈现低频高损的特征。目前,国内保险市场对集成电路企业风险的承保能力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直保公司对集成电路企业风险承保不充分,另一方面,也是更根本的是,集成电路企业风险的再保排分较为困难,风险敞口在百亿级别。国际再保险巨头报价偏高,同时要求分出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过多,都是向国际分出困难的原因。经济社会安全形势,要求我们尽快丰富风险治理工具,提升风险管理自主权。仅凭传统再保险工具,难以全面满足国家战略安全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再保险的全球市场份额偏低,国际影响力偏弱,承保能力和承保技术与发达保险市场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共同指导,在上海创设“上海国际再保险交易中心(简称再保险国际板)”,推动行业深化改革,加强国际交流,促进技术提升和能力增强。新型风险转移产品是发达保险市场广泛应用的风险治理工具,将其引入国内,是对标国际领先水平,提高我国保险业风险承接能力和创新水平,提升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能级的重要举措。
目前,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产品体系以传统金融资产为主,与国际一流金融中心的产品体系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基于保险风险、保费以及投资收益的保险连接型投资工具,已经明显滞后于北美、伦敦、亚太(新加坡、香港)等区域,亟需尽快弥补产品短板。
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险风险分散,补充传统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二是作为传统再保险的替代工具,帮助保险业分散低频高损型风险,平抑再保险市场价格波动。以最典型的ART产品“巨灾债券(Catastrophic Bond)”为例,自1997年美国USAA保险公司发行世界首只飓风巨灾债券,至2023年底,债券年发行量从7.86亿美元提升至164.45亿美元,累计发行总量达到1565.18亿美元。2023年以来,全球持续低利率环境使投资者对高收益率的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投资热情上涨,是20年来ART产品发行规模增速增长最快的一年。
《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设立新型风险转移产品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也未作禁止,为创新留下了一定空间。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在新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产品创新十分明确的支持态度,并指出了“利用金融工具开发产品”的基本原则。
早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就指出,要“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6年,原保监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保监发〔2016〕39号)明确提到,要探索“通过巨灾债券等紧急资金安排承担第五层损失”。2017年,《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指出,“支持通过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开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业务”,对产品创新可以依托的金融工具做了进一步指导。2021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不断增强上海在保险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领域的竞争力,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好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构建风险分散和风险治理体系的要素链接、市场链接、规则链接的优势通道,提升全球再保险领域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原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要“研究开展境内外机构共同参与的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发行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市场,完善巨灾风险和特殊风险分散资本补充机制”。
上海地区保险市场发展基础好,国内外保险机构集聚程度高,业务规模和高层次人才队伍都居于全国领先水平。上海设有我国保险业唯一的金融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可以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下,发挥产品创新的具体组织作用,确保各项交易环节对监管可视,支持各项监管要求的落地,支持实时监管、穿透监管,探索建立风险处置机制,防范产品创新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近期,国家正在大力支持再保险国际板建设,上海市对再保险国际板的产品、模式创新给予较为优厚的财税、人员以及制度支持,为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孵化平台。
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有风险分出需求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主体作为债券发起人,并由发起人委托的专业机构设立一家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第二,发起人与SPI签署再保险协议,约定由SPI承接发起人分出的巨灾峰值风险,接受发起人支付的保费。第三,SPI以再保险保费作为基础收益担保,向市场投资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第四,完成募资后,SPI将募集资金和保费全权委托给专业管理人管理,仅用于购买高信用评级的国债和企业债等低风险资产。第五,债券到期后进行清算,若约定的巨灾事件未触发,则SPI向投资人返本付息,以所募资金投资收益和保费收益共同作为投资回报;若约定的巨灾事件触发,则SPI将先履行其与发起人签署的再保险合同,以募集资金及投资收益支付赔款,剩余部分再向投资人返还。(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结构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述设定,原本由保险、再保险机构等发起人承担的低频高损风险,被转移给了投资人。由于每次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同,峰值风险发生的频率总体不高,因此,投资人仍有相当大的概率可以获得正收益。而因为产品收益中包含了一部分保费收入,因此,投资人获得的回报会高于单纯投资低风险金融产品的回报。又由于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投资回报主要与巨灾峰值风险的发生概率强相关,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工具的波动周期弱相关,因而有一些机构专注于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投资,也有不少投资人将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作为一种资产配置策略,用来博取超额收益,并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
国际市场上,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基本都是借鉴资产化业务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做法,由本国保险法规定“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ecial Purpose Insurance, SPI)”制度,允许SPI与经批准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相关主体开展发行巨灾债券相关的保险业务。但短期看,推动修改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引入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性较低。
另一方面,缺少“特殊目的公司”制度并未影响我国资产化业务的持续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的是“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的模式。为此,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部门都在各自领域都制定过相关管理政策,支持以特殊目的信托为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可见,在我国探索发行新型风险转移产品,采取“特殊目的信托”的模式更具有可行性。考虑到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主要涉及保险业务,可以对保险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特殊目的载体——资产支持计划,进行一定调整改造,由保险资管公司设立“特殊目的资产支持计划”,作为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风险转移载体。
但是,当前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对“特殊目的资产支持计划”的设立,以及以其名义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签订再保险合同,承接保险风险的规定还不明确,这是目前国内产品创新存在的政策空白。
综上,建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支持上海依托再保险国际板,率先开展ART产品境内发行试点。政策层面,建议由总局出台《特殊目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几方面内容。
一是创新“特殊目的资产支持计划”的产品形式,同意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在再保险国际板设立相关产品,并与保险、再保险公司以及相关主体签订再保险合同,构建ART产品的基本结构。
二是细化产品设立、运行过程中的相关监管要求,如发行人、管理人和投资人等参与主体资格条件、产品发行条件和审核程序、产品存续期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标准、产品清算规则等。
三是授权上海保交所对产品发行、交易和清算结算工作提供交易服务,在总局指导下制定交易规则并实施市场管理。产品设计层面,引导、支持相关保险机构,选择集成电路等新兴领域风险,围绕ART产品研发需求,进一步深化风险分析,尽快形成市场认可的风险分出方案和定价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