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涉案药品黄芪的《成品检验报告》中“检查”项下“六六六不得过0.2mg/kg”,但检验结果为为“0.32mg/kg”。
经查阅当事人的验收记录以及其所做的情况说明显示,当事人在验收时已查验涉案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等有关的资料,但并未发现报告中数据的错误。而涉案药品的相关责任人在陈述申辩环节表示,上述涉案药品内部检验记录的“检查”项下“六六六”的检验结果实际为“0.12mg/kg”,而《成品检验报告》中的“0.32mg/kg”系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造成的(键盘操作导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法定处罚依据。鉴于本案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且涉案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数字错误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同时相关责任人也指出内部检验记录的“检查”项下“六六六”的检验结果数字系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造成的(键盘操作导致),所以,当事人属于不知情人,未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故可以免于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应为定案的根据,且上述涉案药品应按劣药论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应对生产者提供的检验报告书进行认真查验。但当事人未能发现报告中“六六六”的检验结果实际不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导致不合格药品被采购并销售,其销售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故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首先,药品检验报告书系法定的药品合格证明文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由此能够看出,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厂家出具的供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验收的法定文件。
本案涉案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经过检验、复核、放行审核等一系列环节,并且已经提供给药品经营单位作为验收依据,即证明生产厂商已确认该药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且利害关系人在整个涉案药品销售期间均未告知当事人《成品检验报告》数据有误,也从未通知当事人追回相关药品。因此,涉案药品的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上述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数据错误,系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键盘操作导致)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依据《中国药典》规定,上述涉案药品不能认定为符合规定标准。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规定,产品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GMP要求,并确认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同时,《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一定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中国药典》凡例总则第六条规定:“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涉案药品《成品检验报告》中“检查”项下“六六六”检验结果为“0.32mg/kg”,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依然被放行并出厂销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涉案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综上所述,作者觉得,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以,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人民日报社概况关于人民网报社招聘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联系我们ENGLISH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0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00025